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LDV-114-勞專調-4-20250314-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鄧玉嬌(即吳義隆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陳科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鄧玉嬌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本件原告當事人 適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鄧玉嬌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該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第831條亦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81號裁判意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鄧玉嬌依被繼承人吳義隆之勞動契約債權請求被告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然被繼承人吳義隆尚有其他繼承人,且無被繼承人吳義隆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紀錄,此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可知,原告鄧玉嬌既係本於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等,即屬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須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從而,原告鄧玉嬌提起本件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且依其情形並非不可補正,自有命原告鄧玉嬌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命原告鄧玉嬌補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