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LDV-114-勞補-10-2025030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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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李日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市農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民國91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 決),就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 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 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 變更。查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訴訟標 的之價額,則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 ,此悉經本院職權調取前訴訟案卷核閱無訛;是依上開說明,本 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認定之標的 價額即1,300,000元為準,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 定,徵收再審裁判費16,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