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LDV-114-勞補-14-2025031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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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林淑芬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丞恮有限公司間給付原領工資補償、醫療 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7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中原領工資補償19萬 5,360元,以比例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2,618元(計算式:195,36 0÷500,000×6,700≒2,6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部分, 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1,745元(計算式:2,618×2÷3 ≒1,745),應暫先繳納873元(計算式:2,618-1,745=873),另 加計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共30萬4,640元部分( 此非得暫免繳納範圍)比例之第一審裁判費4,082元(計算式:6, 700-2,618=4,082),共應先繳納裁判費4,955元(計算式:873+ 4,082=4,955),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