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V-114-勞補-5-202502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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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施東秀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7,931元(含短付工資4,954元、資 遣費2,047元、未能領取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15萬0,930元);第 2項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70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經核原告上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5 萬8,63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惟其中關於短付工 資、資遣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請求共7,708元(計算式:4,954 元+2,047元+707元=7,708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 判費,按比例計算得暫免徵收之金額為74元(計算式:7,708/15 8,638×2,280元×2/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經扣除後,原 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06元(計算式:2,280元-74元=2,20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