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4-勞訴-5-20250123-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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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高紫晴 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薪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8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並命原告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263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