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LDV-114-司促-1547-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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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明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226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