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LDV-114-司促-1570-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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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0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 (二)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6025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 :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