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LDV-114-司促-161-202501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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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昭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昭中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0元 林昭中 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0元 林昭中 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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