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LDV-114-司促-207-202501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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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星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413元,及自民國101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合併許可,更改名稱為「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 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 債務人李星明 於98年9月1 日向聲請人(原大眾銀行)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三)債務人李星明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128,413元,但於後即未按 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