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V-114-司促-29-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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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尉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尉瑄於民國110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累計304,770元正未給付,其中298,213元為本金;6,396元為利息;1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213元 李尉瑄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44%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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