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LDV-114-司促-303-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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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廷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8,53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316,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63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廷岳於民國109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16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 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88,530元整,及前述約 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 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 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 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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