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LDV-114-司促-347-20250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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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劉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2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雪珍於109年2月10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7,780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3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7,780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80元 劉雪珍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息13.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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