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V-114-司促-370-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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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郁翔 債 務 人 曾筱淇 曾瓊益 劉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曾筱淇、曾瓊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606 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務人曾筱淇、劉秀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5,504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筱淇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曾瓊益及劉秀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共8筆(其中曾瓊益僅保證編號2未結清,劉秀如僅保證 編號3-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79,904元整,依 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335,11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曾瓊益及劉秀如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