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V-114-司促-4-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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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陳彥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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