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司促-406-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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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孫湘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4,32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湘馥於民國(下同)11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整,借期起於112年02月24日 至132年02月24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 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0%。並約定依個金授 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 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 局存證信函第58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 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 求債務人孫湘馥一次清償本金1,414,322元整及至清償 止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孫湘馥 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2.51%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孫湘馥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 年息3.012%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孫湘馥 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1%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