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V-114-司促-451-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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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䕒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5,2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䕒璘於民國111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235,286元正未給付,其中227,148元為本金;7,745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7148元 郭䕒璘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5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