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4-司促-455-20250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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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品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3,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品筑於民國111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252,509元正未給付,其中230,883元為本金;21,53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廖品筑於民國11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556,254元正未給付,其中514,342元為本金;41,9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廖品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7日止累計54,844元正未給付,其中49,362元為消費款;4,710元為循環利息;7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0883元 廖品筑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4342元 廖品筑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362元 廖品筑 自民國114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