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4-司促-470-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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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包宏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486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17,961元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包宏強於109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486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7,96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25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961元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