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4-司促-471-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佳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893元,及其中新臺幣15,5 81元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佳鎂於91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893元整未為 清償(預借現金15,58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12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15,581元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