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4-司促-473-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賴玉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4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逾期1期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賴玉善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1,4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