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司促-475-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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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038元,及自民國91年3月7 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明珠於民國91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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