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4-司促-499-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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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皇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5,193元,及自民國113年 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95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300元,第2期新臺幣400元,第3期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