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4-司促-530-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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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嘉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5,07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嘉騏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 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1日止累計957,027元正未給付 ,其中924,747元為本金;31,98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嘉騏於民國113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1日止累計88,046元正未給付, 其中84,992元為本金;3,0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4747元 吳嘉騏 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4992元 吳嘉騏 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