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司促-580-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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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逸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615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2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逸瑄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09月06日撥付信用貸款10萬元整予債務人陳逸瑄,貸款期間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期採固定利率0.11%,第2期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5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3年11月0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5.24%)。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證四)。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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