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LDV-114-司促-599-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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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江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1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5月 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596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2月 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1,548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596元 江素卿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181548元 江素卿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596元 江素卿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81548元 江素卿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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