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LDV-114-司促-612-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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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麗文即黃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6,047元,及其中新臺幣120 ,073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麗文即黃麗玉於民國90年5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及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6604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