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LDV-114-司促-73-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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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麗英於民國0192年10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1),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8614元。(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18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861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契約書第4條)。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614元 張麗英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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