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LDV-114-司促-769-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7,4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國華於1.民國111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2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54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12年06 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1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9.5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173,35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604,09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 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350元 林國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04092元 林國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350元 林國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零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604092元 林國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零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