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LDV-114-司促-964-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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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吳嘉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7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嘉森於民國111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5,793元(含本金80,522元、利息5,271元)及其中80,522元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522元 吳嘉森 民國113年12月19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