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LDV-114-司促-991-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377元,及其中新臺幣27,6 53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765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724元,共計新臺幣3337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