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LDV-114-司執-1687-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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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鄭世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鄭世華對第三人臺北南 陽郵局之存款債權)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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