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4-司執-2175-20250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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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5號 債 權 人 范梨杏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婉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林婉婷對第三人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分別在新北市蘆洲區、及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