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4-司執-2765-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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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壯勇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德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德怡強制執行,未陳報本院轄區 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情事。矧債務人設籍新竹縣湖口鄉,有本院依職權調取陳德怡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