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LDV-114-司執-2898-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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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9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基隆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施亭妤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王淑惠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王淑惠對第三人臺南永 康郵局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雲林縣水林鄉公所之薪資債權)分別在臺南市永康區、雲林縣水林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南、雲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