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LDV-114-司執-3438-20250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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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38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鄭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鄭美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4年1月24日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 執行,惟依債務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所示,鄭美雲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09年1月19日死亡,則本件債權人自債務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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