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司執-344-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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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陳美珍 住○○市○○區○○路000號12之1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郭訓宏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郭訓宏對第三人 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依公司登記地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