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LDV-114-司執-3554-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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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5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智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添松、陳秀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添松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 6條所規 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3日對已於96年1 2月5日死亡之債務人陳添松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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