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LDV-114-司執-4114-20250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守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6日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中,業已載明係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事項資料內容所載,該第三人之設址為新北市淡水區,非在本院轄區。又債權人並未提出足以釋明該第三人設址為本院轄區之事證,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