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LDV-114-司執-4520-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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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2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富麟              住○○市○○區○○路○段000號23樓             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清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志清強制執行,未陳報本院轄區 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資料及集保資料,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情事。矧債務人係設籍新北市板橋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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