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LDV-114-司執-4539-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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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3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婉庭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李麗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李麗貞對第三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係在新竹市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