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LDV-114-司執-4606-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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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06號 債 權 人 黃金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路○○巷00號3             樓                法定代理人 黃文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簡妤庭   住○○市○○區○○○路○○巷000號 B1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鄭孝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孝國聲請強制執行,並以無財產 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即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而債務人鄭孝國現設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本院職權調取渠等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執行程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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