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LDV-114-司執-5497-20250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傅金銘 住○○市○○區○○○路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戴志輝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戴志輝對第三人第一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處之信託受益債權及其中存款部分之債權)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