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訴訟費用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V-114-司執-707-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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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登澤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 新北 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