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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4-司小調-106-20250121-1
字號
司小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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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滿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如聲請法院調解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以林滿足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 調解,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12年3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解,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