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4-司小調-131-20250207-1
字號
司小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邱雅琳即君悅鄉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迄未付清,為此具狀聲請調解 等語。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君悅鄉小吃店之登記現況為廢止,故本件調解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