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LDV-114-司消債調-12-20250226-1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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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許家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調解程序,惟並未繳納聲請費 ,於114年1月17日通知其於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繳納,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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