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LDV-114-司票-11-20250303-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孝明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相 對 人 家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 對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 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