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4-司票-23-202502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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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胡嘉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政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通 知聲請人應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通知亦於114年1月21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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