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LDV-114-司票-32-202502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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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周奕萱 相 對 人 黃克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參拾萬元,其 中之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附表編號001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2至005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就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3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13年10月9日 300,000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CH0000000 002 113年3月31日 1,600,000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TH0000000 003 113年7月15日 500,000元 113年9月15日 113年9月15日 TH0000000 004 113年7月21日 3,000,000元 113年8月24日 113年8月24日 THNo786776 005 113年7月24日 3,000,000元 113年8月24日 113年8月24日 THNo78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