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V-114-司票-40-202503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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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芳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心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心嫺於民國(下同 )110年5月28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0月28日,利息未約定,詎於110年6月28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0月28日,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6月28日提示,核屬到期日前提示,應不生提示效力,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